蓄电池CE认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6-14 09:10:44    文字:【】【】【
蓄电池CE认证指南
  电池中的有害物质
  电池由于含铅、镉、汞、酸、碱等污染物质,当其任意丢弃在环境中,随着时间推移外层金属的锈蚀,有害物质就会慢慢地从电池中溢出,进入环境,并通过生物链作用,间接或直接进入人体,并在人体内长期蓄积难以排出、损害神经、造血功能、免疫能力下降、肾脏和骨骼受害等。
  目前世界上各国对电池产品采取的态度,除控制有害物质浓度外,主要以回收为主,电池中含有的金属材料较多,若能循环利用不但减少污染还能节约资源。
  蓄电池CE认证指令2006/66/EC
  2006/66/EC指令是电池与蓄电池及其废弃物指令。
  91/157/EEC 指令被废除, 2006年9月26日颁布,2008年9月26日开始生效。
  2008年9月26日转化为各成员国国家法令。
  蓄电池CE认证指令-目的
  限制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处理;
  减少电池和蓄电池值制造中的危害物质;
  促进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收集和循环;
  提高环保功效;
  发挥内部回收市场的特有机能;
  蓄电池CE认证指令-范围
  适用于投放到欧盟成员国市场的所有电池及蓄电池无论是何形状、体积、重量、组成材料、或用途.该指令的执行不与2000/53/EC和2002/96/EC相冲突。
  与保护成员国重要的安全利益相关的设备、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的电池和蓄电池不适用。
  用在进入太空的设备的电池不适用。
  蓄电池CE认证指令-禁止
  所有超过含Hg 5ppm以上的电池与蓄电池;
  超过含Cd 20ppm以上的便携式电池与蓄电池;
  含Hg 20000ppm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
  Cd 20ppm不适于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绳动力工具;
  无绳动力工具Cd 20ppm,到2010年9月26日,欧盟委员会会重新评估豁免;
  蓄电池CE认证-收集计划
  确保让消费者把废弃的电池及蓄电池交回相应回收处理点;
  收集计划可以和2002/96/EC(WEEE)制令收集计划联合运作;
  要求生产者/分销商免费回收废弃的电池及蓄电池;
  工业用电池及蓄电池生产者或由第三方团体负责起其产品的收集;
  汽车电池及蓄电池生产者或由第三方团体负责起建立其产品的收集计划;
  蓄电池CE认证-回收目标
  在不损害2002/96/EC(WEEE)指令前提下,达到以下最少回收率:achieve the following minimum collectionrate收集率:
  (a) 25% by 26 September 2012;
  (b) 45% by 26 September 2016;
  根据指令附件I,各成员国应监控年回收率;
  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指定合适的回收率;
  在2007年9月26日前制定计算年销售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率通用方法;
  蓄电池CE认证-处理
  成员国应确保生产商所设计的设备中废弃电池和蓄电池能够以较容易的方式拆解;
  在2009年9月26日之前确保:
  A) 生产者或第三方团体应用最佳可行技术处理及循环再用废气电池及蓄电池;
  B)所有电池及蓄电池的处理及循环再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对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废弃物处理的最低要求;成员国应禁止以填埋或者焚烧方式处理废弃工业及自动式电池和蓄电池。
  Treatment处理:
  A)除去所有液体和酸;
  B)处置和任何储存,包括暂时储存,应在具有防漏外壳与合适的防风雨盖子或合适的容器处置设备里进行。
  新电池及蓄电池指令-再循环
  最小再循环率minimum recycling efficiencies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再循环率是其重量65%;
  镍镉电池及蓄电池再循环率是其重量75%;
  其它电池及蓄电池再循环率是其重量50%;
  蓄电池CE认证指令2006/66/EC-生产者责任
  产品中不使用禁用物质(汞<5ppm,但含量<2%的钮扣电池除外);
  根据标准标记产品;
  提供相关的测试证明;
  提供再循环,再回收的信息;
  为负担产品废弃后的生产者责任支付资金;
  通过闭环系统进行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及再利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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